4月5日,苹果公司就申请人 Georgette LLC 在第 32 类中申请涵盖 “纯净饮用水;瓶装水”的苹果形商标向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交了异议通知书,声称如果申请人的商标被注册,其将受到损害,原因是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导或受骗的可能性。
苹果公司辩称,自 1977 年以来,其 “广泛推广、营销、宣传、分销和销售与一个商标系列有关的商品或服务,该商标系列全部或部分由 “APPLE”一词或其图形等效物——苹果标志组成,该标志描绘了一个带有分离叶子的风格化苹果(统称为 “苹果商标”)。”
苹果公司还称,其苹果商标具有著名性、独特性,并获得了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和好感。
苹果公司宣称,除了销售其科技产品和相关配件外,它还在网上和现场向消费者销售 “印有苹果标志的 T恤、马克杯、笔记本、笔、保温瓶和水壶等商品”。因此,苹果公司称已经 “对此类商品和服务形成了广泛的普通法权利”。苹果公司还指出了苹果商标的注册情况,包括带有苹果图形的覆盖家庭用品、水杯、饮水杯、真空瓶等,这些产品的例子如下所示。
申请人还寻求注册 “纯净饮用水;瓶装水”的苹果形图形,如下图所示。但是,苹果公司主张,申请人的商标很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导或受骗。
苹果公司特别辩称,申请人的商标很可能会稀释其著名的苹果商标的独特品质,“通过削弱顾客对苹果商标与苹果公司的排他性识别,以及通过其他方式降低苹果商标识别和区分苹果公司商品和服务的能力”。苹果公司补充说,这很可能通过模糊苹果公司著名的苹果商标,苹果公司还重申了其对 “苹果商标”的在先权利。
此外,苹果公司还提出,由于申请人的商品和商标 “与苹果商标如此近似”,它们将很可能造成消费者对 “申请人商品的来源或申请人与苹果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产生混淆、误导或受骗。具体而言,苹果公司称,消费者很可能将申请人的商标与苹果公司联系起来。苹果公司在异议书中提供了侧面视觉对比和覆盖图。
苹果公司辩称,“苹果公司标志非常著名,而且一目了然,申请人标志的相似性将掩盖任何微小的差异,并使普通消费者(错误地)相信申请人与苹果公司有关,与苹果公司有关联或得到苹果公司的认可。”苹果公司还强调,其提供的一些产品如水瓶与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相似,是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另一个原因。苹果公司请求支持其异议,并拒绝申请人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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