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山寨商标”,你能分得清吗?

2021-04-07

海涛知识产权,13年商标注册经验,百万企业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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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很多人都亲切的称他为“打假日”。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点,但是一些商家为了谋取盈利,竟然模仿知名品牌商标,想着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模糊消费者,破坏了市场。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一些真假商标对比,看看我们的火眼金睛能不能分辨出真假。



看到上面的“山寨商标”是不是很难分辨出真假,一时间都忘了原来注册的商标是什么样子的了。当消费者在选择一个品牌的时候,往往都是对于这个品牌的信任,才回去选择购买,结果买到的是假货,是以假乱真的“山寨货”。真的是有可笑又可恨。


那么,面对这一现象,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怎么去区分“山寨货”呢?


首先,看商品商标。


对于文字商标中,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的,不能确定真假尽量不要购买。比如,将“红牛”加上前缀变成“××红牛”,加上后缀,“红牛××” 。


其次,看标签。


“山寨货”一般只有简单的厂址。正牌货标签都会注明总经销商、总代理商名称、地址,并且标有电话和传真,有的甚至有投诉举报电话、精美的英文说明。


最后,看价钱。


正牌商品价格相对固定。对于价差太大的,别贪小便宜,还是放弃吧。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点击商标网上查询,就能简便的查到正品商标的真实图案样貌及其权利人。

如今,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危害极大。因此,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保护品牌,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也是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搭便车”“傍名牌”行为,我们应该及时进行商标维权,禁止这些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