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在营业执照注销前后,如何办理商标移转,是社会公众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商标审查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来看,商标权利主体覆盖面广,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类型的商标权利主体,其营业执照注销对其发生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实践中首先应该注意区分注册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
其次,法人的营业执照注销前,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的目的即是对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包括资产进行处分,因此对于法人企业而言,在清算中营业执照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分是一般做法。如果企业注销后发现商标权未处分,应该属于一种例外情形,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界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则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第三,由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各地推进简易注销工作,而简易注销程序与一般注销程序存在较大区别,简易注销程序中不存在清算组备案等环节。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其证据提供和采纳也与一般注销程序企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案件审查中还要看注销适用的是简易注销程序还是一般注销程序。
商标局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的证明力进行书面审查。在商标移转申请中,接受移转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自己有权利继受该商标权。具体而言,当事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和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一、公司法人处在清算过程中且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公司法人清算结束已经办理完注销登记的
三、其他类型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注销后的移转办理事项